虫草回收之冬虫夏草身份大起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研究员王成树的研究成果显示:冬虫夏草菌中并没有合成虫草素的基因,不能合成虫草素;
2014年12月初,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显示,“打假”名人王海送检的由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生产的极草5×产品(极草至尊含片)样本未检测出虫草素,因其产品类别模糊,身份存疑,广告宣传出位,被王海起诉;
2016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检验的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中,砷含量为4.4~9.9 毫克/千克;
一个月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
长期以来,消费者、生产厂家、销售者,以及基层监管部门都对冬虫夏草及其制品的定位模糊存在诸多看法,上面的四则消息更是持续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本刊特邀专家对此予以解读。
既不是普通食品,也不能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卫生部2002年2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无冬虫夏草。
2009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售部分“食”字号普通食品中发现冬虫夏草等原料,向卫生部发出《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2009〕303号),请示冬虫夏草是否可用于生产“食”字号普通食品;同年7月发出《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冬虫夏草目前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讨论认为,缺少冬虫夏草作为食品长期服用的安全性评价数据,建议暂不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2010年1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
2011年4月18日,上海市工商局《关于禁止发布以冬虫夏草等为原料的普通食品广告的通知》,禁止广告经营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生产的普通食品的广告。
2016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冬虫夏草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
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经历一波三折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于1999年8月4日由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规定虫草(冬虫夏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2001年6月7日出台《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分。
卫生部2002年2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无冬虫夏草。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同年9月20日 发布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清理换证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5〕82号:保健食品的原料使用了天然冬虫夏草的,应以蝙蝠蛾拟青霉予以替换。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给卫生部发去《关于明确冬虫夏草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函》(食药监办保化函〔2011〕499号),卫生部办公厅于2012年1月12日发出《关于冬虫夏草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39号),指出: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冬虫夏草应当符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性要求。
2012年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允许有条件地使用。2013年5月,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劲牌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等5家成为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企业。迄今为止,仅3家企业的4个含冬虫夏草复方保健食品获批: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统牌伍味方胶囊国食健字g20140081、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参灵草牌原草液国食健字g20150040、劲牌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劲牌冬虫夏草人参马鹿茸铁皮石斛女贞子胶囊(男士型)国食健字g20160046、劲牌冬虫夏草珍珠黄芪当归玫瑰花胶囊(女士型)国食健字g2015103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没有对冬虫夏草单方保健食品放行。
2016年3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因此,2001年前有批准用冬虫夏草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2005年9月后因冬虫夏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不允许作为保健食品原料而被替代;2012年后又有条件允许5家经审批的企业试点生产,仅有3家企业的4种复方产品获批;2016年3月4日停止执行《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因此,市场上不应该再有含有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了。未来,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执行,经过重新批准才能生产和销售。
市场上还有很多打着冬虫夏草旗号,有蓝帽子标志的保健食品,这些都不含冬虫夏草或冬虫夏草真菌,与冬虫夏草没有一点关系。